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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佛山推进共有产权住房试点,这些人可最低半价购房!

佛山市政府近日印发《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实施意见》,6月1日起佛山将推进共有产权住房的试点工作,本市户籍居民以及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新市民,可享受最低半价购房。

 《实施意见》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的政策性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将会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

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住建部门牵头制定,根据不同的建设筹集方式确定;评估价格则参考同时期、同地段、同品质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价格确定。承购人的产权份额为共有产权住房销售价格占评估价格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需要注意的是,承购人不得分割个人产权份额以及增购政府产权份额。

共有产权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本市户籍居民、持有本市居住证且购买社保5年及以上的新市民,以及在粤工作生活的港澳居民。申购共有产权住房者,其家庭成员及本人必需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


满足条件者可向户籍或工作所在地的社区居(村)委会以及镇(街道)指定的服务窗口办理共有产权住房申购申请。相关部门应根据申请人家庭状况或通过公开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确定配售排序。

《实施意见》指出,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各区会结合实际,优化户型设计,合理确定建筑户型和建筑面积标准。


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坚持“省地、节能、绿色、环保”的原则,积极采用产业化技术和工艺,鼓励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满足基本入住条件。

《实施意见》明确各区应当加强共有产权住房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环节的把关,保证住房质量。共有产权住房应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并明确装修标准。

根据《实施意见》的规定,共有产权住房原则上用于承购人自住,取得共有产权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满5年的,方可转让其所持有的产权份额。


承购人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代持机构提交转让申请,经审核通过后,该承购人所持有的产权份额将转让给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转让时成交价格低于购买时成交价格,将不予补偿差价。新承购人获得房屋产权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所占房屋产权份额比例不变。

来源 | 佛山+客户端

记者 | 杨杰

编辑 | 俞嘉丽 何欣鸿